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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
时间:2015-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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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曹建明强调

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

更好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毕井泉应邀作专题讲座

 

 

  5月13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作“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讲座。本报记者程丁摄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王治国)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作“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讲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密切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毕井泉在讲座中介绍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从信息公开、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严格执法等方面谈了目前的监管措施。他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活动的监督以及相关腐败案件的查处,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在认真听取了毕井泉的讲解后,曹建明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求必须下最大气力抓好。刚刚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制度体系,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曹建明指出,要坚持重拳出击,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对各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督办一批典型案件,最大限度发挥好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两种治理手段的效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要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案件处理等方面的新难题,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系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政策、法律和专业问题。

  曹建明强调,要依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形成最严格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联系,依法严肃查办涉及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共同惩处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及时介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依法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要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坚决查办群众反应强烈的充当“保护伞”等犯罪,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的公信力。要结合查办案件情况,认真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发展趋势,深入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

  曹建明强调,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部署要求,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两法”衔接。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联系,督促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防止不移送和以罚代刑等现象。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放纵犯罪等问题。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知情渠道。

  曹建明指出,要加强对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部署了探索公益诉讼、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等新举措。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后,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探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督促纠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曹建明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长效机制建设。要会同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始终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要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预防机制,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力度的宣传,加强典型案件的发布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最高检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和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这次集体学习。

[责任编辑: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