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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检察院办理首例社区矫正减刑提请审查案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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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刘玉红 祁林)近日,承德县检察院办理了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审查案。据悉,该案系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上线以来,承德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件案件,也是承德市基层检察院运用刑事执检子系统办理的首个该类型案件。

  2016年,刘某某被承德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在承德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在暖儿河爆发特大洪水时,刘某某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在洪水导致道路断交的情况下,他无偿提供机械和车辆进行疏通,使道路得以及时恢复通行,同时,无偿向贫困户提供6万余元修缮房屋的建筑材料,还与他人一起向6户贫困人家捐助6000余元的现金和食物等生活用品。

  由于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经省司法厅确认,承德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为刘某某提出减刑建议,同时提请承德县检察院进行审查。

  承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主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同意县司法局为刘某某呈报减刑的建议,同时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调查笔录不规范问题向县司法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县司法局及时予以整改并回复。日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刘某某作出减刑裁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创了承德市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审查案的先河,为该类案件的成功办理积累了经验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