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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检察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7-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承德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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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在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近日,承德市检察院、承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依据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拟封存的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均装订成册,加盖“封存”字样印章后,交由档案部门统一加密保存,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不予公开,并对相关的电子信息同步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查询。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或者管理区,封存相关档案。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及使用范围。对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查询的,可以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依法不可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查询单位出具不许可查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据悉,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